法律背景
主動拿起這本書來看的人,很可能是一位高級知識分子,大概想找一本具有挑戰性、有新訊息的好書。你手中這書非但觀點新,內容也特別丰富。除了有關達爾文的理論,他生平的軼事之外,書中還有涉及法律、戲劇、歷史、邏輯、哲學、心理學、動物學、古生物學、教育學等方面的討論。對于一位想開擴視野,喜歡自己找最新的資料和証據,然后作結論的人來說。這是一本必讀的書。
舊金山大學前生物系主任
錢錕 教授
1998年仲夏
詹腓力(Philip E. Johnson, a law professor at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at Berkeley and author of Darwin on Trial)
詹腓力教授是哈佛及芝加哥大學的畢業生,曾在前美國最高法院華倫大法官辦公室任事,在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教授法律已逾二十載。他研究進化論,因為他發現維護達爾文主義的書都非常武斷并缺乏說服力。他寫這本書的目的是要給廣大讀者提供足夠的資料作明智的選擇。
1981
年美國路易斯安那州(Louisiana)立法院通過一項法律,規定公立學校在教授"科學進化論"(evolution-science)時必須以公允的態度講授所謂"科學創造論"(creation-science)。這項法律是向現代科學界的主流、正統的科學理論作正面的挑戰。一般科學家認為,所有現存的生物都是由一個自然的、逐漸改變的過程進化來的-從無生命的物質進化到簡單的微生物,最后進化到人類。進化論在公立學校和大眾傳媒,如報章雜志、電台電視等,已經不再認為是一種科學的理論,而經常以"進化乃事實"(fact of evolution)出現。當然美國還有不少反對這種看法的人,包括一些受過高深科學教育、獲得高等學位的人士,他們認為進化論并非事實。他們堅持所有的生物都由一位具高超智慧的創造者,遵照一定的目的造成的。這些沖突需要好好的解釋,因為問題所涉及的很多名詞常常有混淆不清的毛病。其實"創造"(creation)這觀念本身并不一定與進化論沖突,如果"進化"一詞的含意限于生物經過某些過程逐步改變,最后成為今天不同的種類,這樣的看法很多創造論者也可以接受。因為創造者可能使用一種逐漸創造的過程造出新的品種。"進化"與"創造"唯一沖突的情況是堅持解釋進化為"完全自然的演進"(fully naturalistic evolution)。意思是說生物進化是沒有任何意義的過程,也沒有任何智慧者的推動(純 粹 唯 物 的 觀 點)。
反過來說,"創造"的觀念與"進化"也不一定會沖突,除非將創造看為所有的生物都"突然同時出現的創造"(sudden creation)而不是逐步進展的過程。舉例來說,"科學創造論"一詞在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上被認為是一些極端保守的基要派(fundamentalists)基督徒根據極端字面解釋(extremely literal interpretation)《聖經》所產生的理論。科學創造論不但認為生命是被造的(was created),而且堅持創造的過程在一萬年前的六天之內全部完成。所有的生物自從被造之后基本上沒有改變,如果有任何"進化"的話也只是極微小的變化而已。自從“科學創造論”引起了大眾傳媒的注意之后,引起了極大的爭論,使很多人誤會以為凡支持“創造”人的都主張“地球年輕論”(young earth),并且相信所有的化石是挪亞時代的大洪水一次造成的,我寫這本書的目的就是希望澄清這些誤會。
【注一:清除誤會必須先為常用的名詞小心下定義.而且在使用這些名詞的時候要保持一貫的含義。本書中,“科學創造論”是指地球年輕論和六天特創論。"創造論"(Creationism)則代表一船廣義的信仰,相信萬物是由神創造的。如果有人相信地齡在十億年以上,而且簡單的生物逐漸進化成復雜的生物,包括人類在內。這樣的信仰仍然可以算是"創造論"--只要他相信超自然的神、創造的主宰不但開始了創造的工作并且按照一定的計划和目的不斷地控制這創造的過程。我們細察一下現代科學界所用的詞藻之中的“進化論”,就知道它不但排斥“科學創造論”,并且堅決反對最廣義的神造萬物的觀念。至于"達爾文主義"(Darwinism)一詞,則代表完全無神、任由自然發展的進化,包括完全用偶然巧合來解釋的自然選擇論(或天演論 natural selection)】。
路易斯安那州及其他州所制定的這些法律,乃是一群基督徒中極端的基要主義份子多年努力的結果。他們反對達爾文主義,要重申《聖經》里述說神創造的科學價值。在這場"聖經與科學"的大戰中,最著名的一仗是1920年代的"猴于案"(Monkey trial)又稱斯科普斯案(Scopes Case)。大多數美國人對這個故事的認識是從以傳奇性的手法所描繪的舞台劇和電影"風的遺產"(Inherit the Wind)來的。劇情描寫一群狂熱的宗教份子侵入學校的課室迫害一位馴良可愛的科學老師,和一位辯護律師的英雄事跡。這位律師給人推崇為理性的代表,不斷地與迷信斗爭。
其實,這件事跟很多傳說、野史一樣,在正史上的記載要比戲劇的描繪更復雜。原來當時田納西州(Tennessee)的立法院通過了一項法例,禁止學校講授進化論。州長形式上也簽署承認這條法律,但同時聲明政府不會執行此法。反對這項法例的人,包括一些只想提高田納西州代頓市(Dayton)知名度的人,制造了一件試驗性的訴訟事件。一位名斯科普斯的代課老師自愿擔起被告的角色。而斯科普斯當年在學校是否真的教了進化論,至今還未能証實。
因為雙方的律師都是當時的風云人物,新聞界就大肆渲染這件案子,簡直成了一台馬戲。領頭起訴的律師原來是曾經三次獲選為民主黨總統候選人的布賴恩(William Jennings Bryan),他在威爾遜(Woodrow Wilson)總統任期內擔任過外交部長。布賴恩本人篤信聖經,但又較為開通不拘泥創世記字面的解釋,他認為創世記中的“日”字不是指廿四小時的一天,而是歷史上一段很長的時期。另外,每“日”又未必代表相等的時間。他所以反對達爾文主義,主要的原因是認為達爾文的理論會引起社會道德的衰敗,例如鼓勵當年德國殘忍無情軍國主義的競爭和資本主義富豪剝削平民的惡果。
為斯科普斯辯護的律師團的領袖是著名的刑事法專家克拉倫斯﹒達羅(Clarence Darrow),他是支持不可知論的(agnostic)演說家。達羅巧妙地操縱了布賴恩,將他引上証人台,讓他以聖經權威的身份作証,然后在盤問時大大地羞辱了布賴恩。但當達羅達到了他真正的目的后,他竟很爽快地承認他的委托人,被告斯科普斯的確是違反了州法,并且邀請陪審團定他的罪。所以,這宗案表面看來進化論敗訴了,被輕判罰款100元。后來上訴到田納西州的最高法院,那100元的罰款也因“法律上技朮的細節”(technicality)被取消。不過不准教授進化論的法律肯定仍合乎美國聯邦憲法。在法律界的立場看來,這宗訴訟并沒有明顯的結論。但是這事件經過極盡譏諷能事的記者門肯(H. C. Mencken)的渲染,再加上以后美國舞台和電影界所描繪的“猴子案”,使一般人都認為進化論大勝了一仗。
不過,當時科學界并未因此引以為榮。1920年代進化論的發言人,美國自然歷史博物館館長奧斯太(Henry Fairfield Osbom),并沒有上法庭作供,因為他鼓吹的進化論乃依靠已經聲名狼藉、被証明為假冒的“貝爾當人”(Piltdown Man)的化石。原來奧斯本曾興高采列地“証實”古生物學家庫克(Harold Cooke)所“發現”人類始祖的一只牙齒的化石。正巧庫克和布賴恩都是尼布拉斯加州人,奧斯本從這一顆牙齒居然聲稱有“尼布拉斯加人”(Nebraska Man),科學命名為西方古猿(Hesperopithecus haroldcookii),并又以反基要派主義的姿態在報紙電台上大肆宣傳:直到后來這只牙齒被証實為一種野豬(peccary)的遺物才罷手。如果當年奧斯本受精明如達羅的律師盤問,又有像門肯那樣的記者無情的譏諷,他的形象也會被搞得像布賴恩一樣的愚拙可笑。
1920
年代所制定反進化論的法律一直沒有執行。出版學校課本的人為了避免爭執,一向也少提進化的問題。到了1968年,美國最高法院宣布這項地方法律不合聯邦憲法而被取消。但是當時基要派卻改變了戰略和目標。那時一些特創論研究所(Creation research institutes)已經成立,并且出版了專書攻擊進化論慣用的科學証據,力辯地質學和化石的記錄與聖經的記載并沒有沖突。這些文獻并沒有受科學界主流人士或大眾傳媒的重視。不過科學特創論者漸漸有了信心,認為在科學的戰場上可以重振旗鼓、卷土重來。他們開始看出國家憲法(constitutional law)的精神比較松寬,可以利用來支持他們的立場,保証他們有權在學校教室中有相等的機會與進化論作平等的辯論。他們的目標從制止教授進化論而改變為要求公平的機會發表他們的論點。因為任何一項科學的理論都可能有兩種不同的看法,為什么公立學校的學生只能聽一面之詞?科學創造論者強調,他們現在的要求只是在學校討論科學的論証,并非要求教授聖經的教訓。
當然科學界主流的人士不會同意在進化這問題上可以有兩種不同的看法。他們看科學創造論為假冒的科學。達爾文主義者認為在上生物課時談科學創造論,就好像要求用相等時間,傳授人類嬰兒的來源是由鸛鳥(stork)從天上直接送到人家里一樣無稽。然而科學家所同意的看法并沒有銘刻在國家的憲法里,所以除非法庭有明文規定,文法機關仍然能夠依照不同的假設(assumptions)自行訂立不同的法例。
路易斯安那州(廿年代)的法例從來沒有生效,因為聯邦法官很快判為不合憲法。理由是協助“建立宗教”。1987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七對二多數票通過議案,堅持以上的決定。代表多數法官意見的威廉﹒布倫南(William Brennan)說,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不合國家憲法,因為它的目的“明顯是要宣傳、推廣宗教的看法,就是說一位超自然的神創造人類”。持異議的法官安東尼﹒斯凱利亞(Antonin Scalia)卻說:“完全不是這樣的一回事”。他認為“路易斯安那州的人民,包括那些基督教的基要派人士應該有權利站在非宗教的立場,向學校提出他們反對進化論的科學証據,正如當年斯科普斯有權提出有利進化論的証據一樣。”
其實我認為布倫南和斯凱利亞兩位法官都各有道理。美國憲法(主張政教分離)的確是禁止在公立學校的教室宣傳宗教。所以,要說超自然的神創造人類當然等于推崇宗教的立場。但在另一方面,路易斯安那州立法者所考慮的是另一個大前題,就是要防止反對進化論者所堅持的、合法的、科學的理論被進化論者壓制。或許有人認為反進化論的科學理由并不存在,但是關鍵在美國最高法院沒有權力否定地方法院對科學爭議的裁判,特別是在判決前完全沒有給機會讓州政府考証該項法律執行之后會有什么不良的效果。還有,科學創造論者力辯,教授進化論本身就有宗教性的目的,要污毀神創造人類的信念。綜合權衡各方面的理由,斯凱利亞法官認為:美國憲法應准許地方立法院授權反對用填鴨式的方法,給講授進化論教條的人一個公平的機會答辯。
站在一個法律學家的立場,我注意到一個問題。原來“科學”和“宗教”這些名詞在最高法院的辯論中也用得很含糊。無論法官或教育家都不愿清楚下定義,但卻使用這些名詞作推論和判決。如果我們說完全靠自然過程發展的進化論是“科學”,而超自然的創造是“宗教”﹔實際上等于說前者是真理,后者是幻想。如果科學的教條可以當作真理講授,那末不准講授的一定不是真理了!這樣,扣上不同的帽子,不必公開討論,就可以抹殺一切反對純自然的、無神進化論的抗議。
代表全國最有聲望的科學家、極具影響力的國家科學院(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所發表的所謂“法庭之友”(friend of the court)的論調,証實我不能信任他們的原因。國家科學院辯稱科學創造論不能算為科學,因為:
它沒有具備科學理論最基本的特點,就是必須使用純自然的過程來解釋一切的現象。故“科學創造論”主張:宇宙、地球、生物及人類都是用超自然的方法創造而來,并非人類理性可以了解,故不科學。
因為基本理論的定義限制創造論者,不能進行科學實驗,証明超自然創造的真確性。科學院指責他們一切的努力,主要的目的在于污毀進化的理論。他們認為:
“
創造科學”明顯是一種計謀,旨在削弱進化論的說服力。還有,使用上述兩面性的分析和反面的辯論違背了科學治學的方法。科學院除了用這樣的方法給“科學”下定義,攔阻主張超自然創造的人為自己辯護,更不准他們反駁科學界當權派的主張。科學院的做法也許是爭取勝利之道,但卻不能使人心悅誠服。很多人認為神的確可能與人的來源有關。或許科學家打著“進化論的旗子”所提的主張中也有假冒的証據呢?
我不是一位科學家,處理創造與進化的爭論是從一位法律教授的立場著手。我的長處之一是清楚明辨雙方在辯論中使用文辭的技巧。引起我注意的第一個問題就是進化論學者所規定的辯論的法則。他們使人不可能質疑進化論的說法是否真實。舉例來說,科學院訂下的規則不准提出反証。這樣一來,科學家至今尚未找到復雜生物來源的大問題就被一筆勾銷了。這種手法可保証現有的進化論,無論有多少錯漏也不會被推翻,直到有更好的答案來取代它。以上的情形就如不講理的法庭,規定被告人必須自己去找出真正的罪犯才能為自己辯護,否則罪名就歸被告頭上,即使被告根本與案件無關也要擔罪。
引起我注意的第二點是那些極力主張科學與宗教要分開的人,也就是那些喜愛利用他們的科學作宗教性的宣言的人。達爾文主義的論文中充滿了反對神的結論,例如說這宇宙沒有設計者,也沒有任何意義。我們人類只不過是一個盲目自然過程巧合的產品,大自然更不會關懷人類。更糟的是提出這種論調的人并不承認他的立場只是個人的意見﹔相反地,竟然當作合乎邏輯推理的進化科學公諸于世。
還有一個使我覺得進化科學很像一種宗教的理由是達爾文主義者企圖征服全世界那種的狂熱。他們極力主張不從事科學的人也有道德上的義務,要信他們說的是真理。道金斯(Richard Dawkins)是牛津大學的動物學家,公認為進化科學的權威之一,竟不隱藏很大膽地承認達爾文主義合有宗教性的一面。他1966年所寫《盲目的鐘表匠》(The Blind Watchmaker)一書表面上談生物學,但實質上是不嫌其煩地為無神論辯護。道金斯自己說:“達爾文可以使人成為一個在理智上自慰的無神論者。”
道金斯每逢想到那些大逆不道、不肯相信進化論的人,就怒氣沖天,几乎不能控制自己。“我可以絕對肯定地說,如果你遇到自稱不信進化的人,那人必定是無知、愚蠢、或者是個瘋子。(也可能是個邪惡的人,不過我不愿多想它。)”還有,道金斯繼續解釋,他最恨創造論者的地方是他們不能容忍別人。
由此看來,我們必須相信進化論,否則都要進瘋人院了。可是,我們必須相信的內容是什么呢?“進化”一詞的含意可以包括相信一個毫無疑問的事實,如細菌可以“演變”,對某些抗生素產生抵抗力。或者擴大到形而上的主張,認為宇宙和人類部是完全由毫無意義的、機械的力量“進化”而來。“進化”這詞具有極大的彈性,很容易使我們誤以為在狹小范圍內有可信之處,就等于在最廣義上的宣言也同樣可信。
上面我所提的重點正是1981年科林﹒帕特森(Colin Patterson)在美國自然博物館演講中提出的一個非常特別的問題。帕特森是英國自然博物館的資深古生物學家。該博物館出版的進化論簡介就是他的手筆。在那次演講中,帕特森將創造論(并 非 科 學 創 造 論)與進化論作了詳細的比較。他認為兩者在科學上都是空洞的觀念,主要是靠信心才能接受。演講內容提及很多細節的問題。但其中有兩點對本章特別重要。帕特森首先向在座的專家問了一個問題,這問題反映了他個人懷疑很多進化論所認為肯定的知識。他說:
你們能告訴我進化論里面存那一條、任何一條……是你確實知道、完全無誤的真理呢?我曾問過自然博物館地質部的人員,我所得到唯一的答案是完全的靜默。我又問芝加哥大學進化形態學講座的聽眾,內中有一群很著名的進化論學者。等了很久還是一片沉寂。
帕特森指出,進化論和創造論都好像是包含了很多知識的理論,可惜名不符實,都是偽知識(Pseudo-knowledge)。兩者對比中,有一項最引人注目。在達爾文之前的時代,反對創造論主要理由是沒有人能解釋神怎樣創造萬物。創造論者只能說創造是一件顯然的“事實”,卻要承認對創造的方法無知。帕特森說,但現今達爾文的自然選擇受到攻擊,科學家也開始懷疑廣義進化論的可靠性。在這種情況之下,進化論的高調愈來愈像當年的創造論。他們只能指出進化是“事實”,而不能解釋清楚進化的過程到底怎樣。
當時帕特森是故意挑逗引人反省,我并不是說他懷疑的態度代表一般科學界的看法。相反地,有人將帕特森當天演講非正式的記錄公開了,使他受到達爾文主義者猛烈的攻擊。后來帕特森被迫全盤否認一切的疑問。不論帕特森當年的演講是否有意讓公眾談判進化論,但他的確提出了一個要點。比如我們指著一件神秘的事情,叫它作“進化論”。進化只是一頂“帽子”。問題不在科學界是否同意這帽子叫什么。而在科學家到底是否確知,像他們這樣復雜的生物(人)到底是怎樣來的。
有一位著名的社會理論學家,名叫歐文﹒克里斯托爾(Irving Kristol)。他的特長是辨認意識形態的混淆。他使用這專門的學問分析達爾文主義,并在《紐約時報》上發表了一篇文章。克里斯托爾指出達爾文的理論只不過是項假設(hypothesis)而不是事實。因為達爾文學說解釋復雜的生物由細微的遺傳變異和“適者生存”演變而來的觀念,只能應用在生物種(species)范圍之內的改變。(譯者按,就如現在世界上有几百種狗,都是由一種狗選配出來的,而這些狗之間仍有生殖能力,故仍屬同一生物種。)達爾文靠逐漸改變的進化論不能証實一類生物可以進化成另一類的生物(所以只能作為假設)。克里斯托爾又指出科學界對生命來源的問題就有許多矛盾的解說。而且,不少的科學家已經懷疑“進化論”一詞到底有多大的意義。克里斯托爾在另一方面也承認科學創造論是一種信仰,并非科學知識。不應在學校里面傳授。不過他又認為維護科學創造論的人也有一些道理。所以結論說:
我有足夠的理由認為,如果在教授進化論的時候,小心聲明它只不過是綜合各家不同學說、建立在不同假設上的理論,而非不可質疑、完全可靠的事實的話,很多不必要的爭論就可以避免了。以目前的情況來說,基要派人土相當正確地指責一般學校講授的進化論,都暗藏著不必要的、反宗教的利刃。
我以為哈佛大學著名的斯蒂芬﹒古爾德(Stephen Jay Gould)應該同意克里斯托爾的看法。因為1980年古爾德在一篇科學論文中預測一種新廣進化論即將出現,代替新達爾文派的合成論(Neo-Darwinian synthesis)。古爾德承認1960年代他還當研究生的時候,曾受達爾文主義合成論的迷惑。但近年來,因為愈來愈多的証據使他不得不斷言,合成論“雖然在學校正統的教科書上仍然存在,但以一套廣義的綜合理論的立場來說,已經死了”。克里斯托爾反對傳授的正是這些老課本中的已死的道理。
但沒想到古爾德對克里斯托爾的回應叫我這門外漢一時更摸不著頭腦!古爾德竟然否認教科書中對進化論的偏見比對其他科學更嚴重,又否認進化科學反對宗教。他并且堅持“達爾文的自然選擇論等……在狹義范圍內仍舊是進化論的重點”。他著意指出克里斯托爾忽略了“已被認定的事實與討論學說時應有的爭辯兩者間重要的分別”。古爾德又說,生物學家在教進化理論時已經當它為各家不同學說(conglomerate idea),包含矛盾假設所綜合的理論。不過,進化也是自然界的“事實”,就如地球環繞太陽公轉一樣的事實。【注二: 古爾德爭辯的所謂進化乃事實,本書第五、第六章有詳論。】
從旁觀者的立場看進化論的文獻和其中自相矛盾的地方,不但使我感到十分有趣,我漸漸看慣了這些逃避批評的伎倆。當外行人詢問,進化論是否真如專家們所說的那么真實可靠呢?我們得到的是嚴厲的警告,不准問這樣的問題!而專家們彼此爭論的問題,如准確的時間表和進化的機制到底怎樣改進等問題卻被稱為小節而已,這些爭論只是同業之間應有的積極的討論,并非表示進化論有危機。無論如何,"進化乃事實"絕對不容任何人懷疑。
再次考慮帕特森所指出的問題,進化的事實如沒有理論的支持,只不過是個泡影而已。如果不能解釋生物到底怎樣可以從一種轉變成另一種,只空口說:"人類是從魚類進化來的",并沒有什么了不起。這種難以置信“魚的故事"(fish story),必須要有科學家研究出來,到底怎樣可以不借用神跡,將魚變為人,然后這學說才有價值,才能令人信服。
達爾文指出,應該嘗試指出,從自然界微小的變異漸漸累積,讓時間、機遇和不同的生存率聯合工作,就可以造成巨大的改變。這是達爾文所創立代替神跡的科學理論。但是如果達爾文這套漸進式的故事証明是假的,那么"進化論"只是一頂空"帽子",用它來描寫人與魚的關系的話,只能說明人與魚都具有一些相同的特征,例如脊椎動物之間共有的特征而已。
所以,專家們在進化的機制(mechanism)方面所持的分歧對我們這些門外漢來說是最重要的問題,因為我們想確知科學家所知道的到底是否如他們宣稱知道的那么多。當無數的達爾文主義者堅持,進化論顯示我們的生存是毫無意義的,只不過是唯物機制的運作。那么我們必須詢問進化的過程到底是怎樣發生的,并非要得到一個合理的解釋不可。這些科學家所說的"進化"是指一個機械的(唯物的)過程。那么當進化這個"事實"的過程被推翻以后,所剩余下來的"事實"還有什么意義呢?這真是難懂了。
在以下的几章里,我要檢驗所有的証據,看看是否真有機制能夠解釋,進化論應該可以解釋,大幅度的改變。例如單細胞的細菌怎樣可以改變成復雜的動植物,魚類怎樣進化到哺乳動物,和人猿怎樣可以進化成人。如果新達爾文主義不能勝任,如果沒有更好的理論,而只有古爾德和克里斯托爾兩位都贊同的所謂"綜合各家不同假設上建立的理論"。那么,我們可以斷言科學家其實也不知道大幅度的廣進化是怎么來的。然后我們必須考慮"進化乃事實"與達爾文的理論是否應該分開。我們要繼續查詢新的分子生物學的証據,現今生命來源的研究,和科學研究的常規(rules of scientific inquiry)。
在開始進一步討論之前,我要聲明我的資歷和目的。我不是一位科學家,乃是一位研究學朮的律師(教 授),專長于分析辯論中所用的邏輯并且認辨辯論背后的假設。這樣的背景在處理進化論的問題上可能比你想像的更貼切。因為人信不信進化論和達爾文主義主要是看他的基本假設是什么,然后他使用什么邏輯去推論。【注三:當美國國家科學院委任一個特別委員會寫官方的小冊《特創論與科學》(Science and Creationism)時,七位委員中有四位是律師。】
討論進化論時科學家未必占上風,因為進化論是一個極廣泛的題目,跨越很多不同的科學領域,并且涉及哲學。現代職業性的科學家都必須深入鑽研較窄的課題,在他專長以外他也只不過是個平凡人(layman)。
要我找有關的科學資料并不困難,達爾文和赫胥黎(Thomas H. huxley)為普及大眾寫了不少書。現代新達爾文合成論大師如多布贊斯基(Theodosius Dobzhansky)、喬治﹒辛普森(George Gaylord Simpson)和朱里安﹒赫胥黎(Julian Huxley)等,也有大量大眾化的著作。現今顯赫的科學家中如古爾德、道金斯、道格拉斯﹒菲秋馬(Douglas Futuyma)等,還有很多專家的普及文章,我都收集在每章書后所附的研究摘記中。
大多數專業的文章在最著名的《自然》(Nature)周刊和《科學》(Science)雜志中刊登。這兩份刊物是英、美科學界的喉舌。較大眾化一點的有英國出版的《新科學家》(New Scientist)和《科學的美國人》(Scientific American),其中也有很多資料。此外,哲學家和歷史學者也寫了不少很有見地的書。總之,現有的文獻非常丰富,而領先的科學界巨子一直都以為,一般讀者可以明白主要的証據(essential evidence)。可惜証據是啞巴,不能自動解釋什么﹔它的含義只有靠推理闡明,用推理決定某証據是否成立、某証據是否可以接受。我特意要察驗的,就是這些推理的規范(rules of reasoning)。
還有一件需要交代清楚的是我個人的宗教觀,因為讀者一定會問,而且最基本的法則告訴我們,凡人都有偏見(bias),我也不例外。各人的出發點必須公開,并且接受檢驗。我在哲學上是個有神論者,也是一位基督徒。我相信神的存在,如果神要的話,苖可以從"無"造成"有"﹔但同時神也可以使用一個自然的進化過程。我并非要為科學創造論辯護,事實上我這本書并無意討論聖經的記載與科學之間的沖突。
我的目的是考驗科學本身的証據,并且謹慎明辨証據本身的意義和宗教或哲學方面的偏見。偏見會歪曲我們對証據的解釋。我認為科學創造論者的偏差是因為他們首先投入了(precommitment)聖經原教至主義(Biblical fundamentalism)。我不愿為他們的立場多說。我要明察的問題是達爾文思想是否基于公正客觀的科學証據﹔達爾文主義﹔是否另一種變相的原教旨主義(fundamentalism)。
我們真知道有什么自然的過程(natural process)可以使原始的微生物進化成其他的生物和人嗎?生物又可以從無生命的物質進化而來嗎?國家科學院告訴我們,科學最基本的特質是必須依靠自然無神的解釋,那么科學家是否已經確實証明創造者(神)完全沒有參與創造這個世界和其中一切的生物?在科學范疇之外有沒有真理?難道非科學(non-science)就等于無稽、無意義(nonsense)嗎?科學界集團如此堅決地支持自然進化論,外面的人膽敢懷疑他們官方建立的信條(doctrine)可能錯謬嗎?讓我們一起來仔細看看吧!